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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及员工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四)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疫情期间企业及员工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四)

 

       一、 疫情期间,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前复工,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答:是的,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会面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疫情期间,企业没有按照政府规定,执行防控措施,例:擅自提前复工、复工期间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即便企业没有出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刑事法律风险:疫情期间,企业未按照政府要求提前复工或复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例如:企业复工后,员工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员工佩戴口罩不合格,员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体温检测、没有要求员工登记行程信息、企业对于有疫区接触史或旅居史员工未要求其进行居家隔离等),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的,企业负责人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因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案

       2020年2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该镇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企业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信息,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答:疫情期间,企业存在企业隐瞒、缓报、谎报行为,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疫情期间,企业瞒报、缓报,但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则一般处以治安处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疫情期间,企业和企业员工发现本公司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例如:出现多人不明原因的发热,咳嗽等类似症状),但没有及时上报处理,存在瞒报、缓报、谎报行为,导致出现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传播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何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典型案例:瞒报来自疫区发生地的企业人员信息

       2020年2月8日,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的东莞市海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瞒报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和工作人员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  企业借疫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借助疫情,企业进行虚假宣传,会面临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将以《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天津某药店虚假宣传案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天津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内容,天津市市监委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商家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四、 疫情期间,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企业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面临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疫情期间,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进行哄抬物价,违反国家为预防、控制疫情,对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如情节轻微,企业会遭受行政处罚;但如果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则会依照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定罪,企业将面临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上海某企业高价销售口罩案

       谢某某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最终谢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五、企业员工隐藏疫区接触史、旅居史,未如实主动上报,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企业员工会面临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情况严重的则会触犯刑法。

       行政法律风险: 在疫情期间,排查防控措施过程中,企业员工个人如果向调查人员隐瞒行程或症状,即便非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员工是疫区返工人员,如果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或有关症状,拒不执行政府关于重点疫情区域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居家隔离、接受检疫等要求,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并要求不特定多数人);在出现症状,前往医院才告知接触史,如果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或携带者,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为复工瞒报曾前往疫区发生地旅居史

       2020年2月4日,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男),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为顺利通过公司提前复工审批,故意隐瞒本人春节期间前往省内重点疫区经历,虚构自已身份信息,致使区相关职能部门于2月6日作出同意该公司提前复工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2月9日,滨江区公安分局接到该线索传递后,迅速展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停工。

 

执笔: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 黄琦鑫律师。

审核: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和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副团长 唐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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