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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有关问题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有关问题解读(二)

 

         一、餐饮企业收取的宴席定金是否必须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定宴席一方若因疫情无法聚餐,可以与餐饮企业协商延迟就餐,也可主张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则餐饮企业应退还已收取的定金,但餐饮企业为履行合同已完成提前采购相关原材料等准备工作的,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扣减。

 

       二、疫情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不能依约履行一方是否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一方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对企业而言,当疫情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通知期限,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无约定,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发生期限,影响长短等因素及时通知对方。

 

       三、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已经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退还?

根据《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6月1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了《广州市文化旅游场所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明确,在广州市重点防控地区内密闭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剧院、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场所等),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的室内场馆一律停业;旅游景区的室内游乐项目一律停业;星级酒店禁止堂食;禁止旅行社组团前往上述区域,不得在上述区域开展组团业务;停止举办一切线下文化旅游活动,防止人员聚集。因此各大旅游企业基于疫情管控的要求,客观上无法完成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义务,可以不可抗为由解除旅游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2021年5月29日后未履行的旅游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者预付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返还,但值得注意的是,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不可退还部分的费用,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

 

       四、国外买方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卖方该如何救济?

 假如境外买方以我省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直接导致国内卖方提供的货物品质下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仅以疫情发生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怎么办?

       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经济下滑,直接加大了企业还款压力。对此问题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如企业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关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由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丁亚民律师、李文杰律师、王丹律师、徐立律师、黄全来律师执笔。

由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和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兰兰律师修改。

由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和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副团长吴婧律师审核。

 

 

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

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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